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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名称及办理机构
业务名称:
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及补(换)伤残证审核
办理机构: 市民政局
业务流程
业务流程:

1、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意见,在审批表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有关材料,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民政局审查。

2、市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材料,2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民政厅。

3、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的通知,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及时将公示情况逐级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4、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第1种对象,民政部门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材料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属于第1种以外的对象,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业务信息
申请条件: 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对象: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卫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4、5、6、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及补(换)伤残证应交材料:
(一)伤残人员迁入登记换证审批应交材料
1、原部队或地方单位评定的伤残等级评定表(若提供复印件,需由保管其原件的单位盖上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2、原伤残证件。
3、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1张。
4、填写《伤残人员迁入登记换证审批表》一式四份,每份均需贴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1张。
5、身份证复印件(由当地民政局验原件)。
6、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由当地民政局验原件)。
7、退役证件或移交政府安置的安置通知书复印件(由当地民政局验原件,提供的复印件需由民政局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8、伤残人员从地方跨省迁入时同时递交《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
9、《优抚对象申请人档案信息录入表》。
(二)伤残人员新评残审批应交材料
1、本人申请(有单位的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负伤时间、地点、原因及受伤详细经过的证明和对其评残的意见材料。
3、人事机关出具的负伤时的身份证明(原件)。
4、受伤时警衔任命书(若提供复印件,需由保管其原件的单位盖上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5、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由当地民政局验原件)。
6、原始医疗证明(病历、相关辅助检查报告,若提供复印件,需由保管其原件的单位盖上公章,并写上此件与原件相符)。
7、现场见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原件(内容要讲明事发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及见证人身份;需加盖证明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方有效)。
8、医疗机构专家鉴定小组鉴定意见(鉴定结论需由3-5名医生签名,并加盖医疗卫生机构印章;若另附伤残鉴定医务证明书或其它鉴定结果的,需递交原件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9、交通事故受伤者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处理意见书(若提供复印件,需由原出证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10、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1张。
11、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四份,每份均需贴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1张,纸张用A4纸,并正反两面打印。
(三)伤残人员补评残审批应交材料
1、本人申请(有单位的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负伤时间、地点、原因及受伤详细经过的证明和对其评残的意见材料。
3、原始医疗证明(病历、相关辅助检查报告,若提供复印件,需由保管其原件的单位盖上公章,并写上此件与原件相符)。
4、现场见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原件(内容要讲明事发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及见证人身份;需加盖证明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方有效)。
5、医疗机构专家鉴定小组鉴定意见(鉴定结论需由3-5名医生签名,并加盖医疗卫生机构印章;若另附伤残鉴定医务证明书、需递交原件并加盖医疗卫生机构印章)。
6、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由当地民政局验原件)
7、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1张。
8、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四份,每份均需贴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1张,纸张用A4纸,并正反两面打印。
9、原始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若提供复印件,需由保管其原件的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四)伤残人员调整伤残等级审批应交材料
1、本人要求调整伤残等级的申请(原致残部位申请调级的,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相关病历和辅助检查报告)。
3、医疗机构专家鉴定小组鉴定意见(鉴定结论需由3-5名医生签名,加盖医疗卫生机构印章;若另附伤残鉴定医务证明书,需递交原件并加盖医疗卫生机构印章)。
4、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四份,每份均需贴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1张,纸张用A4纸,并正反两面打印。
5、原伤残证件。
6、原评定伤残等级的证明(即原评定伤残等级审批表复印件)。
(五)伤残人员(限一至四级)集中供养审批应交材料
1、本人申请(有单位的,向单位书面申请,没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对其确实需要集中供养的意见材料。
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由当地民政局验原件)
4、填写《伤残人员集中供养审批表》一式四份每份均需贴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1张。
(六)伤残人员证件遗失、损坏补证审批应交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由当地民政局验原件)
2、原伤残证件(限证件损坏)
3、证件遗失的同时提供登报声明作废的报纸原件(不裁剪)
4、《伤残人员遗失、损坏补证审批表》一式三份每份均需贴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1张。

收费标准:
收费名称收费金额收费依据收费说明
免费 0
办理时限:
环节名称办理时限
补征 补证的,丢失证件时间过半年并登报声明后30天内予以办结上报。
办理 新评伤残军人等级,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30天内上报。提高残疾等级,符合条件的30天内办结上报。
联系方式: 业务电话:2685661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413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
表格及附件
申请表格:  无
附件资料:
附件名称附件说明是否必须范例下载
提供二个知情人证明材料  
本人写出评残、提残、补(换)证申请书  
所在村、镇或单位的申请报告  
提供原始病历或原始证明材料  
县级民政部门呈批报告表  
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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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证书
证书信息: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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