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意见,在审批表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有关材料,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民政局审查。
2、市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材料,2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民政厅。
3、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的通知,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及时将公示情况逐级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4、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第1种对象,民政部门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材料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属于第1种以外的对象,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